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農業農村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精神,為進一步做好農業農村領域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普查工作重要意義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做好農業農村領域文物普查工作是保護傳承優秀農耕文化、推動鄉村文化振興的基礎工作。各級文物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文化思想為引領,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重要論述和關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按照國務院通知精神和普查總體方案、標準規范,周密組織實施好農業農村領域文物普查,摸清農業農村文物家底,弘揚中華優秀農耕文化,助力文化強國建設。
二、協同推動普查工作形成合力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明確專人加強與文物部門溝通協調,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農業農村領域的重要問題。各級農墾管理部門、農墾集團在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領導下協助開展文物普查工作。梳理匯總管理使用文物相關信息和農業農村領域文物資源線索,充分挖掘具有農耕特質、民族特色、地域特點、時代特征的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文物普查和保護范圍,包括已認定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各地經過摸底調查認為符合農業文化遺產相關要求的各民族傳統農業(牧、漁)生產系統,具有較長歷史、成片分布、仍具有生產功能的古果(茶、林)園,重要農作物的野生種群原生地,村莊中具有較長歷史的古建筑、古民居、民俗設施建筑等,1911年后在農業農村發展歷程中有里程碑意義或首創的農業(牧、漁)生產、科教、市場、農機、數字化的設施和構筑物,包括不限于新中國建設的首批國有農(牧、漁)場和科技、教育、試驗、良種繁育、交易等場所和首次引入的現代化農機、重要農作物生產基地,農業領域重大突破和農村改革發展標志意義的代表性場所,形成清單提供給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時報送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各級文物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在文物認定、價值評估等方面發揮專業作用,對已認定、登記的文物進行全面復查,對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的線索逐一開展實地調查,符合認定標準的依法認定、登記和公布,納入依法保護體系,1911年以前主體存在的古建筑全部予以認定。普查相關數據成果與農業農村部門共享。
三、積極推動農業農村領域文物應保盡保
相關項目資金,對鄉村文物保護優先予以支持。凡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遷移和建設活動,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此次普查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本次普查新發現文物中價值較高的,文物部門要積極報請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提高保護級別,加大保護力度。
四、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傳承和利用
農業農村領域文物是農業農村發展的歷史見證和寶貴財富。各級文物部門、農業農村部門通過開展文物普查,深化農業農村領域文物歷史研究,推動實施鄉村記憶工程和鄉村文物保護工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依托文物建筑建設博物館、紀念館、展覽展示館、村史館、農墾(場)史館、體驗館、驛站、民宿等。通過文物主題游徑、運用虛擬現實(VR)數字化技術、開發文創產品等方式加強文物活化利用。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普查宣傳,充分發揮鄉村文物在賡續農耕文明、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作用。
農業農村領域文物普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發現區域內文物資源富集情況要及時向農業農村部、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農業農村部
2024年10月23日
(來源:國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