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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2013-01-29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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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摘要: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要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血防疫區及草原牧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下同)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確定資金控制規模。為支持春耕備耕,財政部已于2012年9月30日將2013年中央財政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200億元指標提前通知各省。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市、縣投入規模。補貼資金應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畜牧水產養殖大縣、全國農機化示范區(縣)、保護性耕作示范縣、全國100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1000個專業化防治示范縣、血吸蟲病防疫區縣適當傾斜。
      屬省屬管理體制的上海、江蘇、安徽、陜西、甘肅、寧夏、江西、廣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墾區農場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農場補貼資金規模、補貼農場名單及資金分配額度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以下簡稱《辦法》)和本實施指導意見,規范操作,統一管理。其他地方墾區的市、縣屬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農業部根據全國農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在充分考慮到各省地域差異和農業機械化實際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8個小類175個品目機具。
      除12大類48個小類175個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類內自行增加不超過30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自選品目須向農業部備案,闡明補貼理由、每個品目涉及的生產廠家數量、產品型號、市場平均銷售價格、補貼額等。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裝載機、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網圍欄、保溫被、設施農業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溫室大棚地基、墻體等)及黃淮海地區玉米籽粒聯合收割機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
      手扶拖拉機僅限在血防區和丘陵山區補貼。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分別補貼。
      (二)補貼機具確定。各省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農業部確定的175個品目中,選擇部分農業生產急需、農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納入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對于價格較低的機具可以不列入補貼范圍。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省域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最高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各省自行確定,相鄰省份應加強溝通、相互協調,防止出現同類產品補貼額差距過大。每檔次農機產品補貼額按不超過此檔產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重點血防區主要農作物耕種收及植保等大田作業機械補貼定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50%。各省要按程序向社會公布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并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補貼額一覽表式樣見附件2)。
      要組織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特別是對新增補貼檔次的產品,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強監管。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要適時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補貼額調整情況要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0萬元,廣西壯族自治區可提高到25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30萬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提高到40萬元。
      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可優先補貼。
      對每戶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及每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資質條件、確定程序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五、補貼資金的兌付方式
      倡導各地試行“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兌付方式。已經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資金兌付方式的省份,2013年要繼續鞏固完善。已經在部分市縣開展“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試點的省份,2013年要繼續擴大試點范圍或在全省試行。尚未開展該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3年要選擇部分市縣開展試點;條件成熟的,也可在全省范圍內試行。
      要認真調研,周密考慮,科學設計,制定切實可行的“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試點方案,擬新開展試點的省,試點方案報農業部、財政部審定后實施;擴大試點范圍的省,試點方案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對于試點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問題要有應對預案,妥善解決。
      繼續實行差價購機的地區,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要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要與當地種植業、畜牧、漁業、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切實把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范圍。
      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對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的初步意見,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報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通過政策實施,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提高制造水平,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
      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合理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因地制宜確定補貼機具品目范圍,科學分檔測算補貼額。
      要突出重點,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各省根據資金總量,選擇部分農業生產急需的薄弱環節機具品目在省域內滿足所有農民申購需求。
      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2013年,繼續在山西、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新疆、寧波、青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同步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和商務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2〕133號)執行。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為公示無異議的農民辦理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3),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交申請購機農民。對價格較低的機具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
      合理確定補貼額。按照“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科學制定非通用類補貼機具分類分檔辦法,并測算補貼額,嚴禁以農機企業的報價作為市場平均銷售價格測算補貼額。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在公布補貼產品補貼額一覽表時不允許帶具體的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型號。
      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要對省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管理,各地要全部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與財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
      各省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基層人員素質和能力。今年,農業部擬分批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管理人員開展政策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省、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至少每半月應公布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格式見附件4)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鄉、村、組,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額等;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對于目前已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該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對于尚無條件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應當在當地政府或農業等綜合網站上設置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省級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的網址鏈接要主動提交中國農機化信息網統一對外發布,確保通過網址鏈接有效查詢信息公開情況。
      農業部將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按季度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也要定期組織抽查并通報結果。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
      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范圍要覆蓋到三分之二的地級行政區域或三分之一的縣級行政區域,并根據農機產品補貼額大小確定入戶抽查比例。要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組織市縣兩級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農業部、財政部及駐農業部紀檢監察機構。對問題較大的縣市在全省農機、財政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
      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要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并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要注重績效考核評估,及時通報考核結果。
      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關于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操作行為,實行黑名單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于農民投訴多、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的產銷企業,以及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產銷企業、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民,一經查實,嚴厲懲處。
      (六)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
      高度重視補貼資金的結算兌付工作,在認真核查購機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實行農民全價購機的要及時將補貼資金打卡兌付,讓農民盡早獲得補貼實惠;差價購機的省份要增加結算頻次,補貼實施后至少每季度結算一次補貼資金,減輕農機產銷企業資金周轉壓力,鼓勵與生產企業結算,有條件的省可以采取預結算等方式加快結算。
      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農機鑒定機構要規范鑒定行為,嚴把鑒定質量關。
      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進度數據應通過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獲取。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農機化管理司、財務司和財政部農業司。
      農業部、財政部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選擇部分縣(市、區)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予以通報。
      七、申報程序
      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提出實施縣(場)名單和資金指標分配意見,并制定本省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于2013年2月8日前聯合上報農業部、財政部(各一式二份)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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