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30日在北京再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增加了對假劣種子生產經營者的從業禁止規定。
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林業等部門應依法對假劣種子進行打擊,修訂草案還界定了假、劣種子的范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表示,中國種子生產經營者多、雜、散、弱,假劣種子、侵權種子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比較嚴重,根據部分常委委員和地方、企業、科研院校建議,修訂草案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草案規定,生產假種子最高可處貨物價值金額二十倍罰款,并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劣種子最高可處貨物價值金額十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此外,因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將面臨五年時間的從業禁止期,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
修訂草案還進一步放寬了對種子生產經營的限制,將現行需由國家和省兩級審定的二十八種農作物減少到五種,只保留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簡化對符合規定的種子企業審定程序;同時取消了對引種林木良種審批的規定,改為備案制。
此外,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對種子使用者權益的保障,明確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種子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