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收舊機。老舊農機所有者(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業機械交售給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農機回收單位(以下簡稱農機回收單位)。農機回收單位應當核對機主信息和報廢農業機械信息,并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回收的農業機械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監督農機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
二、注銷登記。機主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持《回收證明》等憑證,到當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所屬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農業機械報廢手續,注銷農機牌證。
三、申請更新。機主憑《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和身份證件,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換購新機申請。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通過審核的,機主可優先獲得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的購機補貼資格。報廢一臺農業機械,只能優先獲得更新一臺農業機械的購機補貼資格。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為機主直接出具《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四、兌現補貼。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兌現。當年核定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原則上當年使用。機主憑有效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和身份證明,在購置新機時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同時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享受購機補貼。兌現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不得高于機主實際購機款(購機款是指機主僅享受購機補貼時應自付的款項)。購置新機后,應依法在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注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