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鄉村人才振興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有關部署要求,建立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遴選培養的長效機制,我部組織制定了《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遴選培養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2年7月29日
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遴選培養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鄉村人才振興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關于大力遴選和培養農機生產及使用一線“土專家”等有關部署要求,推動農機實用型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基層農機使用一線人才在推進農業機械化技術進步和生產服務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的遴選和培養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以下簡稱“農機‘土專家’”),是指長期扎根農村、長期服務于農機使用一線,具有一技之長和豐富實踐經驗,在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和高質量發展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基層農民實用型農機人才優秀代表(不含公職人員)。
第四條 農機“土專家”遴選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突出政治過硬、作風過硬、技術過硬、實績過硬的標準,不唯身份、不唯學歷,唯其土、唯其專、唯其實,統籌兼顧服務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初加工等各產業的基層農機作業、推廣、經營、維修、管理等人員。
第五條 農機“土專家”遴選工作分別由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組織,每三年進行一次。入選的農機“土專家”分別列入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土專家”名錄。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組織遴選、公布全國農機“土專家”名錄,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以下簡稱“農機化總站”)承擔全國農機“土專家”遴選、名錄管理和培養使用等方面具體工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土專家”遴選、名錄管理、培養使用和全國農機“土專家”推薦上報、培養使用等工作。
第七條 農機“土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專業素質過硬。在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具備扎實的專業技術才能:農機具研發改進、農機駕駛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操作人員須獲得相應證件)、農機故障診斷維修(一般應獲得高級技能證書)、農機化技術推廣、農機作業服務、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管理、農機安全監理和農機農藝融合、農田農機作業通行條件建設、智能農機裝備應用等。
(三)實踐經驗豐富。在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初加工等領域從事農機化技術推廣、生產服務、運用管理等相關工作7年以上。其中,參加全國農機“土專家”遴選的應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
(四)帶動效果明顯。熱心公益,愿意為新機具新技術公益性示范推廣工作提供支持,善于憑借農機專長幫助農民群眾解決農業生產難題,在推動機具創新、引領農機化技術運用推廣、帶動群眾致富、規范參與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實施等方面能夠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五)身體狀況良好。能勝任基層農機使用一線工作,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遵紀守法履職。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品行端正、作風優良,沒有嚴重違法違規和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行為。
獲得農機化相關科研推廣成果、勞動技能競賽獎項、工作成效認定等人員優先考慮推薦。
第八條 全國農機“土專家”一次遴選300名左右。省級農機“土專家”遴選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確定。
第九條 遴選工作按如下程序開展:
(一)工作部署。農業農村部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印發通知,部署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土專家”遴選工作。
(二)提名推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村、鎮兩級和有關方面提名,廣泛征集相關方面意見,產生農機“土專家”推薦人選,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同意,逐級報送至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三)省級評審。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評選推薦,擇優產生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土專家”人選和全國農機“土專家”推薦人選,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土專家”入選名錄,并將全國農機“土專家”推薦人選報送農業農村部。
(四)部級評選。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國農機“土專家”推薦人選進行評審,擇優產生全國農機“土專家”人選,并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最終入選名錄。
第十條 農業農村部公布入選名錄的全國農機“土專家”名單,并頒發證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公布入選省級名錄的農機“土專家”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農機“土專家”名錄和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結束后符合條件的,且本人愿意繼續履行相應職責的,經確認后可延續。
第十二條 農機“土專家”結合自身專長,積極參加全國和本地區農機產品研發改進、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機化技術推廣、項目實施、政策落實、咨詢培訓等工作,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三條 農機“土專家”分類納入全國和省級農業農村相關專家人才庫,支持其承接或參加各級農機化新技術新機具試驗示范推廣、農機具研發創新、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農田農機作業通行條件建設等項目。
第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鼓勵支持農機“土專家”開展農機具研發創新、承接農機化技術推廣等項目、參與農機化發展規劃與政策項目決策咨詢、領辦創辦農機服務組織等方面工作,支持指導農機“土專家”申請職稱評定、進入各地有關人才扶持政策范圍,組織農機“土專家”參加農機化相關展覽展示和學術研討交流等活動,積極向有關方面推薦使用,持續加大培養使用力度。
第十五條 農機“土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其移除名錄: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利益、違反職業道德的;
(二)存在提供虛假信息或證件等失信行為的;
(三)利用農機“土專家”身份非法謀取利益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跟蹤了解農機“土專家”個人履職情況,對存在上述情況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提出移除名錄建議;農機“土專家”因年齡、健康、轉從事其他行業等原因,可以自行提出終止申請。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對存在移除名錄的情形進行核實后,提請相關單位予以移除,廢止證書。
第十六條 農機化總站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有關單位負責農機“土專家”名錄庫管理,安排專人承擔農機“土專家”聯絡工作,接受社會對農機“土專家”的咨詢、監督,跟蹤了解農機“土專家”工作動態,通過官方平臺和媒體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有關情況及時向相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農機“土專家”有效期結束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農機“土專家”履職情況總結,并進行評鑒,符合條件的可推薦保留。相關工作與新一輪遴選工作一并進行。
第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定期總結農機“土專家”培養使用情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和平臺,廣泛開展農機“土專家”的宣傳推介,大力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