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日出口食品必須注意事項
發布時間:2003-04-23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在對日本出口食品時,除遵守具體商品配額、關稅配額和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種類外,還應在貨物到達日本港口或機場后注意以下事項:在食品到達日本7天之前,食品進口商必須向厚生大臣(衛生部長)提交說明書。進口說明書的內容與我進出口公司有關的項目為:品名、數量和重量、包裝和種類、貨物的記號和號碼;食品內所含的防腐和著色的添加劑名稱;加工食品必須寫明原材料制造和加工辦法、制造和加工廠商及生產、加工者的名字、制造和加工地點;裝貨港或機場以及裝貨日期;運輸船舶或飛機名稱、注冊及國籍。對于這些內容,我方應盡快將有關資料提供給日本進口商以保證順利通關。
按照進口說明書,食品在通關之前,日本厚生省檢疫所需作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有:過去有無違反法令的前科;是否初次進口;與食品衛生法有無沖突;出口國對這類食品的審查情況。在審查中,厚生省檢疫所對食品成分和添加物的審查十分嚴格,因此影響通關的可能性最大。檢查完畢后,將作出不需進一步檢查或需要由食品工業衛生監視員檢查的決定。
食品進入保稅庫,日本的食品衛生監視員還要檢查有關項目:食品的表面情況;食品的色澤、彈力等;有無異物混入;包裝情況。必要時,進口食品還要送到日本衛生試驗所接受精密化驗,不合格的食品將被退回或廢棄(燒毀、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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