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為基礎的土地聯產承包制度不能變
發布時間:2003-07-13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雖然法律和政策都已規定,土地流轉是指農民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包戶是土地流轉主體。但是,為什么一些地方的干部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喜歡自作主張,而置黨的農村政策于不顧呢?除了個別地方借土地流轉與民爭利外,更多的是一些干部在農村經濟發展思路上出現了偏差。
眼下,在一些農村干部中存在這樣的看法:如,農民“落后、保守、不懂市場”,缺少土地流轉的意識;讓農戶自愿流轉會“阻礙”規模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進程;“土地流轉離不開行政干預”等等。這些錯誤認識的存在,使一些地方土地流轉工作的方式從“引導”變成了“逼迫”,干部作風簡單粗暴,在農村造成了新的矛盾。這些糊涂認識亟待澄清,簡單粗暴的工作方法必須拋棄。
認識上的這種偏差,根源在于有的干部對在新的形勢下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產生了懷疑和動搖,認為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對農業生產力的推動力“已經釋放完畢”,甚至成為影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障礙。這種認識不符合當前農村經濟發展實際。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是農業長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土地的規模經營與家庭經營并無天然的對立關系。日本從上世紀60年代末開始對家庭經營制度進行規模改造,經過30多年的努力,仍未改變所謂農戶“超小規模”經營問題,但實實在在地實現了農業現代化。世界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家庭經營的效率最高,它不僅適用于傳統農業,而且適用于現代農業。我國各地近年農業產業化的成功實踐,都是在農戶經營基礎上實現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產業化經營,才是實現農業高效益的可行之路。
退一步說,實行土地流轉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盡管目前我國正處在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歷史時期,“十五”期間將有4000萬農村剩余勞動力轉向城鎮和非農產業就業,但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測算,目前尚有1.5億的農村勞動力需要轉移出來。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存在,決定了農村土地規模經營、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實行土地流轉,要把功夫放在發展農村非農產業和促進城鎮化上,為農民穩定轉移出農業和農村創造條件。擴大土地規模經營的政策著力點應該在于“動人”,農村人口轉移了,“動地”才能順理成章,水到渠成。
改革開放20余年的實踐證明,農村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是適合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制度。在新時期新階段,它當然要不斷完善。但千變萬變,戶為基礎的土地聯產承包制度不能變。有了這個制度,農民就有了“定心丸”,就有了生產自主權,就有了生產積極性。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以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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