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7-12-06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農業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切實做好糧油、蔬菜、水果、茶葉、食用菌、畜禽產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農市發[2007]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林、農牧、農林漁業)、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漁業、飼料工業主管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已于2007年7月26日公布實施。《特別規定》以嚴格責任為主線,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強化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確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貫徹落實《特別規定》,切實做好糧油、蔬菜、水果、茶葉、食用菌、畜禽產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特別規定》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貫徹落實《特別規定》是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近年來,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不斷提高,食用農產品總體上是安全、放心的。但也要看到,確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任務仍然艱巨,近來部分食用農產品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公眾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貫徹落實《特別規定》有利于進一步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和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具體體現。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清形勢,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貫徹落實《特別規定》是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發展現代農業的迫切要求。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內外市場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注越來越多,要求越來越高。設立標準、質量等技術壁壘,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保護的一個重要手段。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已經成為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影響國際貿易的關鍵因素。貫徹落實《特別規定》,強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利于轉變農業增長方式,實現數量與質量、安全與效益的有機結合,增強市場競爭力,推進現代農業發展。 (三)貫徹落實《特別規定》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實現職能轉變的緊迫任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賦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特別規定》又明確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源頭控制,實行產前、產中、產后全程監管,進一步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機構、隊伍、手段等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以貫徹落實《特別規定》為契機,切實轉變職能,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嚴格依法行政,不斷提升我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深刻領會《特別規定》的基本要求 (四)加大處罰力度。《特別規定》加大了對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等產品的處罰力度,增設了處罰種類,提高了罰款額度。對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法定要求,對違法使用農業投入品等違法行為,對不履行產品召回義務的生產經營者要依法予以懲處;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特別規定》,從維護產業安全,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利益出發,依法加大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五)嚴格監管責任。《特別規定》嚴格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按照權責統一的要求,明確監管職責。根據《特別規定》的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農業投入品的使用和監管;健全執法檢查記錄制度和違法行為記錄發布制度;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及時控制和處理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六)強化執法手段。《特別規定》強化了執法手段,賦予了執法部門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權力。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規賦予的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加強對生產經營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農產品,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要及時查封、扣押;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要及時予以查封。 (七)突出責任追究。《特別規定》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建立了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正確理解和全面落實《特別規定》的要求,增強責任感,建立問責制。對監管措施不落實、該報告不報告、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苗頭不控制、該查處的不查處、該移交的不移交等行為,要及時予以處理;造成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處分。 三、全面實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 (八)加大產地安全保護。要加強農業環境質量監測與管理,建立產地監控和評價機制,監控農產品產地安全變化動態,掌握重點區域的農業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要依法做好特定農產品的禁止生產區域劃定工作,及時報政府批準公布。要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的監督檢查,依法開展農業環境污染事故調查,按照法定職能和職責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防止農業環境污染的擴散和蔓延。 (九)強化農業投入品監管。要完善農業投入品登記等許可制度,嚴格規范行政審批行為。繼續深入開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重點打擊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制假售假行為,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查制度,實行黑名單制度,公開曝光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單位和個人,公布查處結果。要嚴厲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用藥物和化學物質的行為,全面落實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種高毒農藥的規定。實施農藥及農藥殘留、獸藥及獸藥殘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水產品中藥物殘留監控計劃。 (十)指導科學使用投入品。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采取舉辦培訓班、印發宣傳資料、現場指導等多種形式,深入普及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知識,指導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休藥期、安全間隔期等規定,提高農民規范化種養殖技術水平。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要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的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積極開展相應的技術、信息服務。 (十一)推動標準化生產。要針對不同產品中存在的質量安全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抓緊制修訂農業標準,形成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主導,以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為補充的農業標準體系,加強標準的實施和監督。加快獸藥及獸藥殘留國家標準制修訂進程。地方各級農業部門要抓緊制定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程,指導生產者按規程組織生產。要積極創建農業標準化示范區,推進畜禽規模化養殖和水產健康養殖。建立健全生產記錄檔案。大力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積極發展綠色食品,因地制宜發展有機農產品,規范“三品”認證行為,加強認證監督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十二)嚴格市場準入。要督促農產品銷售企業加強檢驗工作,督促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和報告制度,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積極推行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制度,實現責任可追溯管理。指導農產品銷售企業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經營記錄。 (十三)加強執法檢查。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執法檢查,加大對產地和市場的抽查力度,增加品種類別、擴大覆蓋面、提高抽查頻率,及時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或電子信箱,依靠群眾加強監管。嚴肅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農產品的行為,及時追溯不合格農產品生產源頭。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加大違法案件的處理力度。在重點季節和重點時期,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查處違法案件,維護市場秩序,保證消費安全。 (十四)積極應對突發事件。要落實《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應急工作機制方案》,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預警、報告、舉報、通報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防治、早消除,確保快速、準確、有效處理突發事件,堅決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四、進一步落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健全領導機制。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領導,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一把手負總責,主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相關部門和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體系,將各項工作職責落實到具體單位和責任人,層層抓落實。 (十六)深入開展宣傳培訓。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特別規定》的宣傳培訓作為當前工作的重點,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宣傳培訓結合起來,抓緊制定宣傳培訓方案。要采取召開電視電話會議、舉辦培訓班、召開研討會、組織專家講座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系統干部的培訓,增強法制觀念;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生動活潑、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的宣傳,提高生產經營者的守法意識,促進農產品有效生產。 (十七)加大投入力度。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制定本地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規劃,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正常開展。要加快實施《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等項目建設規劃,加強質檢體系建設,更新充實儀器設備、完善檢測手段,提高檢驗檢測能力和水平。 (十八)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自身實際和工作需要,進一步整合資源,理順體制,盡快建立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相適應的執法體系。要繼續推進綜合執法改革,健全執法機構,充實執法人員,改善執法裝備和條件,不斷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十九)建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問責制。要按照法律法規明確的職責和要求,逐級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書,嚴格責任追究,保證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對質量監管工作中不作為、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要按照《特別規定》及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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