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02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制定本規定。
【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國食藥監保化[2012]78號
【發布日期】 2012-03-15
【備 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修訂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
第三條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的規定。
(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夸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
(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
(四)字母及數字,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號。
(六)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八)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批準的功能名稱中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的除外。
(九)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第五條 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命名。
第六條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標。品牌名使用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品牌名。
第七條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準確、科學、規范,字數應當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范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聲稱兩個及以上功能的產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稱作為通用名。
(四)以產品所用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范的原料名稱,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一般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第八條 保健食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類別或形態。以食品類別表述屬性名的,按照食品屬性命名;以形態表述屬性名的,按照“片”、“膠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條 同一申請人申報的不同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后加括號標注。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為指導保健食品命名,根據《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虛假性詞意。如產品中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表述為“天然”等字樣,或名稱中含有祖傳、御制、秘制、宮廷、精制等溢美之詞的。
(二)夸大性詞意。如:寶、靈、精、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
(三)絕對化詞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如:處方、復方、藥、醫、治療、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人名,包括醫學名人,如:華佗、扁鵲、張仲景、李時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華、中國、華夏等。
(七)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如:納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如:腦、眼、心等。
(十)超范圍聲稱產品功能,如補鐵類營養素補充劑不能命名為補血或改善營養性貧血。
(十一)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二、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范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
三、以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原料命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數字,如可使用維生素B1、輔酶Q10等命名。
四、以產品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范的原料名稱,如用西洋參單一原料配方的產品,可命名為XX牌西洋參含片,不得命名為XX牌花旗參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參含片與藥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為XX牌西洋參保健含片。
五、兩個以上原料組成的產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可按國家規定的簡寫名稱命名。
六、已獲批準的產品,具有明確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與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含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的,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如以三種維生素和碳酸鈣、碳酸鎂為原料的產品,可命名為XX牌多種維生素鈣鎂片,但不能命名為XX牌多種維生素礦物質片。
八、同一申請人申報的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如申報A牌鈣片,不得申報B牌鈣片或鈣片。通用名和屬性名相同、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后加括號標注,如同一申請人申報的適宜人群分別為兒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鈣片,可命名為:XX牌鈣片(兒童型)和XX牌鈣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與特定人群相關的XX牌鈣片(有糖型)和XX牌鈣片(無糖型)命名。
九、本指南是對保健食品名稱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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