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關于農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試行規定
一、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奪取明年農業豐收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精神,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試行規定。
二、農業發展基金的資金渠道如下:
1.用“耕地占用稅收入”安排的土地開發基金;
2.從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中提出百分之十,經預算安排作為農業發展基金;
3.從鄉鎮企業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中安排的專款;
4.用“農林特產稅收入”安排的專款;
5.從“對農村個體工商戶及農村私營企業征收的稅款”比上年增加部分中安排的專款;
6.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從其它渠道(例如從糧食經營環節中提取的農業技術改進費等)籌集的用于發展農業的各項資金。
三、農業發展基金統一籌集,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級支配。省級財政部門要在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范圍內,對鄉鎮企業稅收增加部分、對農村個體工商戶和農村私營企業征收稅款增加的部分,以及農林特產稅收入等,按照將其“全部”或“大部分”用于農業的原則,提出具體的用于農業的比例,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四、農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列收列支,全面反映。收入按計劃數編列,分別反映在國家預算有關收入科目。支出按計劃數掌握,按收入入庫進度撥款,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的“農業發展專項基金”“款”中反映。在年度執行和年終財政決算中,只列報預算內資金安排的支出,不包括用預算外資金安排的支出。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中央無償補助地方的資金,列入地方財政預決算;中央有償扶持地方的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決算。
農業發展基金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快農業發展,增加農產品有效供給,增強農業發展后勁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單獨編列收支預算、決算(報表格式附后),以便反映政策。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編制的農業發展基金收支預決算表,除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外,還要逐級匯總上報財政部農財司核備。
五、農業發展基金必須專款專用,集中解決增加農產品有效供給的關鍵問題,特別是解決糧食生產上新臺階的需要。其使用范圍規定如下:
1.改造中低產田;
2.開墾宜耕土地;
3.推廣糧棉油生產的科學新技術;
4.現有中小型水利工程配套;
5.也可兼顧安排重點畜牧基地(包括草場)、重點經濟林、防護林、重點水產基地建設。
六、農業發展基金不準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業單位的建設和機構、人員開支;
2.樓堂館所等非生產性建設;
3.補充企業流動資金和彌補虧損;
4.支農工業建設和鄉鎮企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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