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縣”,包含縣級建制的區、市、團場)創建、申報、考評、命名等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安全縣創建,重點突出責任落實、全程監管、能力提升、社會共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模式,引導和帶動地方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條 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采取縣創建、省考評、部公布征詢意見并命名的方式進行。活動初期,設置兩年試點期,并認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試點單位。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質量安全縣創建工作的規劃部署、標準規范制定、監督管理等工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市)質量安全縣的考核評價、擇優推薦、日常監管等工作。省級農業、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設的,由農業廳(局、委)牽頭,聯合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質量安全縣創建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創建與申報
第五條 有條件的“菜籃子”產品主產縣,圍繞創建目標要求,組織自主創建活動。縣級人民政府是創建工作的責任主體,創建內容主要包括:
(一)《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方案》明確的重點任務。
(二)縣域內主要農產品的監測合格率達到98%以上,禁用藥物和違法添加物質的監測合格率達到100%。
(三)群眾對縣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滿意度達到70%以上。
第六條 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可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書面申請;
(二)創建工作開展情況;
(三)自評報告。
申請材料需紙質文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本。
第三章 考評與命名
第七條 考核評價依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開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質量安全水平監測、群眾滿意度測評三個方面,可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綜合測評。
(二)質量安全水平監測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范圍應包括縣域內的主要農產品、影響質量安全的重要參數,監測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學性。
(三)群眾滿意度測評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應包括產地環境監控、投入品監管、生產過程管控、專項整治、監管工作、科普宣傳、投訴舉報受理、突發問題處置和質量安全狀況等方面的內容。
第八條 質量安全縣考核評價總分值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質量安全水平占20%,群眾滿意度占20%,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要求總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關鍵項均符合要求。
第九條 考核評價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嚴禁弄虛作假、嚴禁違規操作、嚴禁以任何形式干擾考核評價工作,嚴把考評關口,保證考核結果真實可信,確保創建任務落到實處。
第十條 按照農業部的部署,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質量安全縣的擇優推薦工作,報送材料包括:
(一)推薦名單;
(二)推薦縣創建工作開展情況;
(三)推薦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經驗做法;
(四)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評價報告。
報送材料需紙質文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本。
第十一條 農業部委托第三方機構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期限為7個工作日。有異議的,由第三方機構復核確認,并向農業部報送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的和復核確認沒有問題的,經審定由農業部命名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質量安全縣監督管理實行“定期考核、動態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開展一次監督檢查,農業部不定期地組織開展交叉檢查和督查。
第十四條 定期考核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組織開展,采取書面考核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2-3年開展一次,考核結果應及時報送農業部。
第十五條 質量安全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同時報送農業部。
(一)發生Ⅲ級、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經核實后確有問題的;
(三)定期考核總分值在80-90分之間或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作巡查、檢查、督查、監測中發現有問題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 整改期限為3個月,縣級人民政府按期組織整改,對存在問題整改到位后,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組織開展核查,核查結果應及時報送農業部。
第十七條 質量安全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部撤銷其“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
(一)發生Ⅰ級、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問題突出,經核實后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或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定期考核總分值未達到80分的;
(四)限期整改后質量安全水平仍未達到98%的;
(五)限期整改后群眾滿意度仍未達到70%的;
(六)整改后關鍵項仍不符合要求或總分值仍未達到90分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 對具有第十七條所列撤銷情形之一的,經審定由農業部發文撤銷其“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撤銷縣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其名額保留在該省。
第十九條 農業部設立并公布質量安全縣監督舉報電話(010-62131998),鼓勵社會公眾監督。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并公布本省監督舉報電話和郵箱,及時收集、處置群眾舉報。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的,各級農業部門應在有關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地市內80%的縣都符合條件的,可以由地市級人民政府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市。質量安全市的創建、申報、考評、命名和監督管理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省(區、市)分層次、分步驟組織開展質量安全縣創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創建氛圍。鼓勵地(市、州、盟)積極參與質量安全創建活動,具體形式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