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部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8年1月4日
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設立的,履行農業部職責所必需的,用于種植業、種業、畜牧業、農產品加工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重大關鍵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農業科技成果推廣與轉化,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培養等方面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 農業部人事勞動司、科技教育司、種植業管理司、種子管理局、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畜牧業司、農墾局、農產品加工局等項目主管司局和有關部屬單位是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農業部財務司是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范圍
第四條 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主要用于:
(一)推進農科教結合,探索產、學、研協同開展農技推廣服務的機制和模式;事關引領農業發展的重要技術模式的試驗示范;開展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創新試點和有關推廣方式方法創新等。
(二)化肥減量增效和耕地質量提升技術試點示范;糧油作物綠色高產高效關鍵技術試點示范;經濟作物提質增效關鍵技術試驗示范;低毒生物農藥示范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集成示范等種植業重大關鍵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
(三)綠色優質、高產穩產、特殊用途及類型等農作物品種區域性試驗、適應性生產試驗;適應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農業現代化發展的苗頭品種和重大關鍵技術集成組裝、展示示范、推廣應用、跟蹤評價與服務支持。
(四)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技術示范;深耕深松、秸稈機械還田離田、保護性耕作、殘膜機械化回收、烘干和機播機收等農業機械化重大關鍵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區域特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機械化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畜牧水產養殖、設施農業、農產品產后初加工等機械化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
(五)全株青貯玉米推廣示范;國家草品種區域試驗;奶牛生產性能測定等畜牧業重大關鍵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
(六)農產品加工技術先行先試與公共服務、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發展、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發掘保護等農產品加工業重大關鍵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
(七)農墾種植業綠色高效、養殖業高產高效與生態循環、農機標準化管理以及高產高效良種繁育等重大關鍵技術集成、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熱作生產經營示范與產業服務支持、熱作新品種新技術推廣、天然橡膠標準化撫育技術示范推廣、辣木產業示范等熱作重大關鍵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
(八)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培養等。
(九)其他涉及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的工作。
第五條 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水費、電費、郵電費、印刷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租賃費、專用設備購置費、差旅費、勞務費、咨詢費、委托業務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 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不得用于編制內人員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計提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項目主管司局組織實施的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支出。
第七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其開支范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制定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標、重點實施內容和區域、承擔單位范圍、資金安排意見、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對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的事項,項目主管司局應交由具備承接條件的主體辦理,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需要由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應通過委托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帶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確定承擔單位,并履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等程序,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對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完善申報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科學擇優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方式確定任務承擔單位后,應及時與承擔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明確任務內容、實施方案、經費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資金,應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通過委托方式支付給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可以資金支付文件、銀行結算憑證等作為報銷依據。
第十二條 項目主管司局和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司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按時驗收合同成果。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實施項目,對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實行明細核算,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五條 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使用完畢,確有結轉結余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農業部財務司會同項目主管司局對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并將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
第十八條 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承擔單位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農業部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農業技術試驗示范與服務支持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