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2021年,農業農村部啟動農業國際貿易高質量發展基地(以下簡稱“國貿基地”)建設,推動果菜茶魚等優勢農產品出口。首批國貿基地獲得認定以來,基地市場主體克服需求萎縮、海運不暢、成本上漲等因素影響,全年出口額實現較快增長,出口增速顯著高于農產品出口平均水平。為進一步發揮農業貿易助力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重要作用,推動農業貿易提質升級,農業農村部2022年繼續開展國貿基地認定培育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標
按照“十四五”時期建設500個左右國貿基地,所認定基地的每類產品年出口額占全國該類產品年出口總額50%以上的目標,2022年繼續認定100個左右國貿基地,培育打造產業集聚度高、生產標準高、出口附加值高、品牌認可度高、綜合服務水平高的農業外貿骨干力量。
二、建設重點
2022年國貿基地建設將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業國際貿易高質量發展基地建設的通知》(農辦外〔2021〕1號)明確的方向,圍繞提升出口農產品品質和國際化、標準化、組織化、品牌化水平,著力補短板、強弱項,重點推進國際認證認可、國際標準應用、自主品牌培育、出口產業鏈價值鏈提升和貿易促進公共服務。對首批國貿基地建設中獲得普遍認可、取得明顯成效的支持措施和公共服務實現機制化常態化。
三、申報主體和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一是市場主體自主建設的基地;二是政府主導的跨村跨鎮跨縣的區域性基地。國貿基地包括生產型、加工型、貿易型和服務貿易型四類。
生產型基地:以種植、養殖原料為主的出口農產品生產、初加工基地。加工型基地:以收購、進口、采捕原料加工為主要業務的基地。貿易型基地:以向農產品出口企業提供綜合性貿易服務為主的基地。服務貿易型基地:從事跨境農牧漁業生產性服務或對外提供種業、農資、農機、培訓等涉農服務業務的基地。鼓勵包含其中兩種類型以上的復合型基地申報,申報主體可結合自身突出優勢,明確主要類型。
(二)申報條件。一是應具備較強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市場競爭力及較成熟的經營模式。申報生產型、加工型、貿易型基地的市場主體,2019—2021年年均出口額原則上應達到500萬美元以上。對脫貧地區組織申報的出口特色鮮明、聯農帶農作用顯著的基地,可適當放寬標準。申報服務貿易型基地的市場主體,應有在境外開展或向境外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的業務,原則上近3年年均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者農業服務出口額(或境外農業服務營業額)不低于100萬美元。二是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已在海關部門注冊備案(產品無備案要求的除外);在境外開展農業生產服務業務且有投資實體的,應按照規定已在有關主管部門完成對外投資備案;鼓勵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內市場主體積極申報。三是近5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重大動植物疫情疫病、環保和安全生產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處罰。
四、申報程序
按照自主申報、量化評價、擇優推薦的原則組織申報。山東、福建、廣東、浙江、云南、遼寧、江蘇、湖北、河南等9省份各推薦數量不超過12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推薦數量不超過8個。
(一)地方推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受理出口經營主體申請或跨村、跨鎮聯合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復核;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直接受理本轄區跨縣(區)基地申請;省屬經營主體申請直接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申請材料后,向農業農村部擇優推薦。
(二)組織評審。農業農村部收到各省份書面推薦意見和申請材料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認定基地名單。
(三)公示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基地,由農業農村部認定為“農業國際貿易高質量發展基地”。基地認定有效期為3年,由農業農村部組織開展年度綜合評價,實施動態管理、有進有出。2021年納入管理體系的基地,按程序申報并統一參加評審認定,不占用2022年新增指標。
五、申報要求
申報主體如實認真填寫申報表(見附件1、2)。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統籌做好本地區基地申請、推薦審核等工作,于2022年4月18日前將1份紙質申報材料寄送至農業農村部(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并附WORD及對應PDF格式電子文檔光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