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按照實地現狀認定地類 規范國土調查成果應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以下簡稱“三調”)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技術規程》(TD/T 1055—2019)等,按照實地現狀認定地類,全面掌握了全國國土利用狀況,形成了統一的底數、底圖、底版,支撐了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等各項工作。“三調”完成后,自然資源部每年組織開展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按照統一標準對地類變化情況及時進行更新,保持國土調查成果現勢性和準確性,支撐自然資源相關管理。根據當前各地反映和關注的涉及地類調查認定和調查成果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國土調查要按照統一調查標準,依據調查時點國土利用現狀認定地類。凡是發現國土調查成果與實地國土利用現狀不一致的,無論是調查時點后新發生變化的,還是“三調”或歷年國土調查錯漏的,均應及時通過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更新或糾正調查成果,確保調查地類與實地現狀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過日常變更機制報部“即報即審”。
二、衛星遙感影像是國土調查的工作底圖,但不得僅以衛星遙感影像在內業判定地類。國土調查必須按照調查規程要求,依據實地現狀核實地類情況。如,水田因季節等原因,影像特征疑似水面,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工作中經實地核實用途沒有改變的,仍應按水田認定地類,在《監測圖斑屬性表》“未變更原因”一欄中說明實際情況即可。
三、國土調查要嚴格按照標準查清耕地現狀,確保耕地“實至名歸”。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層種植糧、棉、油、糖、蔬菜、飼草飼料等農作物為主,每年種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種方式種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休耕地),以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層種植的溫室、大棚、地膜等保溫、保濕設施用地。如,耕地上套種樹木已達到林地標準的應變更為林地。
四、實事求是更新耕地坡度級。對因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工程或因數字高程模型(DEM)現勢性不夠等技術原因,導致耕地實際坡度與坡度圖結果不一致的,可按照《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技術問答(第三批)》(國土調查辦發〔2020〕9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在經濟發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嚴守底線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90號)相關要求,以實地照片或衛星遙感影像進行舉證,或通過更新DEM或利用其它測繪方法測定高程、計算坡度,經省級測繪質檢部門認可后,據實更新坡度級。補充耕地未超過25度且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允許報備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五、堅持從實際出發,做好地類變化的舉證工作。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要按照統一技術要求,對地類疑似變化地塊做到應舉盡舉,確保實地核實了現狀,佐證地類認定符合標準。對于人工拍攝困難(含因季節性原因無法到達進行人工拍攝)的,可在確保地類真實性的前提下,采取無人機舉證、連續圖斑分段舉證、類似圖斑典型舉證、局部航飛影像舉證和承諾舉證等優化舉證方式。對于舉證照片無法充分反映整體現狀的,可拍攝一段反映實際利用情況的舉證視頻。
六、為確保新增耕地真實性,防止出現“光開墾、推土、翻耕起壟,但不種植”,甚至弄虛作假的問題,對新增耕地調查要求實地舉證“出土長苗”。考慮到各地農作物播種季節、物候期等實際,允許地方在每年2月報送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一上”數據時按耕地調查,到5月底前完成“出土長苗”補充舉證即可;5月底仍不能舉證為耕地的,納入下一年度國土變更調查。
七、對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生態修復等項目的新增耕地,應在項目實施完成后,及時通過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含日常變更機制)報部審核確認地類。各地可將實地現狀已經成為耕地的地塊,以及實地已完成平整并具備耕作條件的地塊(需在報備時對項目及相應地塊標注“待舉證”)一并納入當年項目驗收,及時形成新增耕地指標,并按有關規定使用。部將結合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國家級核查,對其中尚未舉證的地塊持續跟蹤監督,次年5月底仍達不到耕地認定標準的,將按相關規定核減指標。
八、堅持國土空間唯一性和地類唯一性,切實解決地類沖突問題。要以“三調”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基礎,按照《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濕地調查監測工作的意見》(自然資發 〔2022〕5號)要求和《國土空間調查、規劃和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統一標準,做好森林、草原、濕地調查監測工作,對涉及林地、草地、濕地地類變化的,經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林草主管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納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和林草濕圖斑監測成果,確保地類認定的一致性,不斷夯實自然資源管理“一張底圖”基礎。
九、國土調查成果反映的調查時點的國土利用現狀,是相關管理的基礎,但相關管理工作還需要進一步比對以往調查、規劃、審批、督察執法等管理信息,充分考慮地類來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綜合作出判斷。按照《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 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號),對國土調查為林地,屬于實施國家退耕還林或按照國家政策和標準建設的防護林和綠色通道等的,經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林草主管部門共同確認到圖斑后,按照林地管理;對國土調查為林地,屬于在農民依法承包經營的耕地上種樹的,經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林草主管部門共同確認到圖斑后,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復為耕地,林草主管部門無需辦理林地審核審批、采伐等手續,不納入林業監督執法;對國土調查為耕地,屬于《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8號)印發后發生的毀林開墾,且沒有劃入耕地保護紅線的,經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林草主管部門共同確認到圖斑后,按照林地管理,涉及建設占用使用時,無論是否已經恢復為林地,均按林地辦理審核審批手續,無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28日
(來源:自然資源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