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從2007年正式頒布施行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迎來首次大修。
為什么今年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截止2017年4月底,全國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達到188.8萬家,比10年前翻了73倍。
但單純的數字增長不代表合作社的整體繁榮,之所以要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希望通過法律來改變合作社的現狀。
目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有三大頑疾:
1容易被非法利用
這幾年非法吸儲資金放貸的合作社屢屢被曝光。實際上,由于法律約束較弱,成立空殼合作社的現象在很多地方較為猖獗,很多農民甚至不再信任合作社模式,嚴重影響了合作社的發展。
2缺乏市場競爭力
全國大多數合作社的運營模式落后,成本大、利潤低、欠缺市場競爭力是它們的通病,有的甚至連基本的運營都難以維持,更別說資本化、規模化運作。盡管這兩年國家開始提倡聯合社,但法律如果不健全,聯合社的構想更難到位。
3專業人才不足
全國合作社整體的不景氣和專業人才不足可謂互相影響,惡性循環。合作社要想做大,就必須由綜合型人才來運營,既要懂技術、懂管理、懂市場、懂銷售,還要有創新能力。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目標是對合作社運營人進行一番篩選。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扶持哪些人?
根據人大委員們的討論,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重點扶持5類人,清理4類人。
重點扶持對象:休閑農場主、保值經營者、農場金融人才、鄉村旅游經營者、民間手工藝人。
重點清理對象:虛假運營者、經營不善者、管理混亂無序的合作社、作用缺失的合作社。國家將有序對這些經營者、合作社進行規范整頓,仍不合格的將清理注銷,確保全國合作社的整體質量。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有哪些調整?
一個取消:取消“同類”限定
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調整范圍,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限制,擴大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將農村民間工藝品、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等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機、植保、水利等專業合作社納入調整范圍。
一個增加:賦予“聯合社”法律地位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設立或加入聯合經濟組織的意愿日漸強烈。目前,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以地方法規的形式,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律地位。
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各地關于聯合社的規定存在一定差異,可操作性不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聯合社的發展。為此,草案增加一章,明確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盈余分配及其他相關問題。
開展內部信用合作:成員之間資金互助,不得對外吸儲放貸
草案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生產經營合作基礎上,依法開展內部信用合作,進行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等活動。
草案同時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不得改變信用合作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用途。應當建立公開透明、民主決策的管理制度,堅持資金在成員內部封閉使用原則,不得對外吸儲放貸,不得支付固定回報。
保障農民社員權益:對合作社的支持政策應予明確,農民權益保護應有剛性規定
農民合作社本身并不大,有五個人就可以組織起來,它和大企業、大單位、大市場相比是非常脆弱的,需要國家從資金、技術、基礎設施、信息等各方面給予幫助。特別是在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偏遠山區,組織起來的農民合作社更需要國家給予差別化的政策、支持和幫助。
對于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專家提出兩點建議:
一、建議有明確保證農民權益的條款
對于如何更好地保護入社農戶權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巨峰說:“草案規定,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可以成為成員,意味著工商資本可以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資源和更有利的條件。但與此同時,也要防止出現擠出效應。所以,建議有明確的保障農民權益的剛性條款,包括保障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及收益由農民享有的規定。”
二、建議適當引入退出機制,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從目前基層實際情況看,由于門檻設置相對較低,且缺乏日常有效監督,導致大量‘空殼社’、‘掛牌社’、‘家庭社’現象廣泛存在。”車光鐵委員建議,在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扶持和服務的同時,有效推進精細化管理監督,并適當引入退出機制,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工作,對虛假運營、經營不善、管理混亂、作用缺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序進行規范整頓和清理注銷,不斷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糧策新農業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