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農村宅基地?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民對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權,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2、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哪些條件?
以河北省為例,《河北省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3、農村村民有哪些情形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以河北省為例,《河北省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4、宅基地如何申請、報批?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占用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農戶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占用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土地的,農戶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民委員會審查。村民委員會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轉用審批手續。鄉鎮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5、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的審批標準是什么?
以河北省為例,《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6、宅基地超面積如何處理?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民集體成員經過批準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準面積予以以確權登記。未履行批準手續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規定處理: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后,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占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歷史上接受轉讓、贈與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轉讓、贈與行為發生時對宅基地超面積標準的政策規定,予以確權登記。
7、農村村民一戶是否可擁有多處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規定: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8、農村宅基地是否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依法確定給農村村民使用。因此,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9、城鎮居民能否到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規定,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10、宅基地可以轉讓嗎?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規定,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過制定宅基地轉讓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導規范轉讓行為,轉讓合同生效后,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11、農村房屋出租應注意哪些問題?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規定,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12、已進城落戶的村民是否還具有原宅基地使用權?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規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13、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鼓勵利用閑置住宅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
二是鼓勵利用閑置住宅發展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
三是支持采取整理、復墾、復綠等方式,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規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政策,為農民建房、鄉村建設和產業發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14、國家支持哪些組織和個人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規定,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采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支持返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住宅發展適合的鄉村產業項目。引導企業參與盤活利用工作。
15、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應遵守的底線是什么?
《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規定,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宅基地管理,對利用方式、經營產業、租賃期限、流轉對象等進行規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違規開發,確保盤活利用的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依法取得、權屬清晰。
要堅決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線,不得非法違規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要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16、怎樣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