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該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什么主要內容及重要意義?
一、五大主要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共八章,依次為總則、成員、組織登記、組織機構、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共六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職能職責、特別法人地位、監管部門等。
二是吸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參考司法實踐和地方立法,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確認、退出及喪失規則,同時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
三是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合并、分立等事項。
四是規范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等,從法律制度上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機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順暢,實現民主管理、民主決策。
五是規定了扶持措施。從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對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政策措施作了原則規定。
二、重要意義
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利于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憲法的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維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落實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組織保障。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性地位、調動廣大農民積極性的同時,強調要充分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作用,為進一步鞏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利于維護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實現共同富裕。在新時代實現共同富裕,最艱巨的任務是如何更快地提高廣大農民的富裕程度,這離不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成員確認規則,規范農村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益,有利于形成既體現集體組織優越性又調動農民個體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讓廣大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農民共同富裕。(來源:京司觀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