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即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農業農村法治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進入了更加健全的法治化軌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實施座談會近日在京召開,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杜家毫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出臺,對于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運行管理,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促進鄉村全面振興和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
四大特點保障農民切身利益
作為新時代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內容豐富,涉及農村諸多基礎性制度,關系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改革與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杜家毫具體從四個方面介紹了這部法律的特點。
一是堅持黨的農村政策,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適用有關破產法律的規定,集體財產不得分割到成員個人,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二是堅持以實踐為基礎,立足國情農情。認真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成果,把可復制、可推廣的成熟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組織機構運行等事項,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確定財產經營管理、收益分配、扶持政策、爭議解決以及監督等事項。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回應現實需要。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面臨的重點問題及群眾關切進行制度設計,為實踐提供法律規范和依據。對大家普遍關心的成員定義作出界定,并明確成員確認規則;進一步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特別法人的具體制度規范;專門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四是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尊重不同地區的差異性。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同時充分考慮到各地的差異性,給地方和農民群眾留出必要的自主空間,允許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實踐探索,授權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因地制宜作出具體規定,使法律制度更符合實際、更便于實施。
為鄉村全面振興提供法律保障
“這部法律,是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長久以來的期盼。”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尚志市魚池朝鮮族鄉新興村黨支部書記金東浩擔任基層黨支部書記已有41年時間,切身感受到我國農業農村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就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部署,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新興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集體資產從負債發展到目前2100萬元,人均年收入達3萬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五條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成員集體履行的十二項職能;第八條明確了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金東浩表示,這些條款把農村集體資產用法律形式保護起來,讓大家更加放心大膽地依法依規發展好、壯大好集體經濟。
鄉村全面振興是農村工作的核心。金東浩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頒布實施,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供了堅實有力的法律保障。
集體成員的確認涉及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是鄉村全面振興的最大基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金東浩看來,這一表述不僅科學嚴謹,也給處理疑難復雜問題留了余地,特別是為將來對集體成員實行動態管理留了足夠空間。
多措并舉推動法律貫徹實施
作為國家部署的12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整省試點省份之一,安徽省近年來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抓手,推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持續提質增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發展呈現良好態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制定出臺,給大家吃了‘定心丸’,熱切期盼法律實施,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共同富裕保駕護航。”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光榮介紹,安徽省將把宣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融入人大立法、監督、代表等工作,側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廣泛宣傳引導,為法律實施打牢工作基礎和群眾基礎。同時,強化監督推動,通過執法檢查、審議報告、專題調研等多種監督工作方式,深入了解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情況,針對短板弱項,提出加強改進的意見,促進法律實施效果不斷提升。此外,將完善配套措施,細化實化法律原則性規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效實施更好地提供制度支撐。
杜家毫指出,下一步,要認真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普法宣傳。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各地方人大農委、各有關部門要帶頭學法用法,吃透法律精神,掌握法律要義,統籌運用多種方式方法,加強普法宣傳教育,推動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農村干部群眾準確理解并把握法律相關規定,為法律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有效實施,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辦法、示范章程等法律配套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加以落實、細化。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將積極督促、支持和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地方人大,制定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推動做好法律銜接和配套法規的完善。
做好法律實施的監督工作同樣至關重要。杜家毫表示,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將繼續積極關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貫徹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情況,通過多種方式監督法律的實施。今年,在組織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展鄉村產業,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情況”專題調研工作中,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情況作為重點關注的內容,推動法律全面有效貫徹實施。(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