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據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網了解到,該地發布了關于《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事中事后監管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委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發〔2018〕39號)文件要求,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事項,完善審批管理,把握風險節點,強化風險防控,加強市場準入管理。為此,我委制定了《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事中事后監管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方案》要求,理清監管職責,落實監管責任。
附件: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事中事后監管方案
常州市農業委員會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事中事后監管方案
一、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農業部令《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二、監管責任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審批部門、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都要負起監管責任,建立制度體系,切實加強監管。
三、監管工作機制
從事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的企業是食用菌菌種質量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國家對食用菌菌種(母種和原種)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企業須主動向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食用菌菌種的生產、經營。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實施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計劃,全面建立健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制定并公布“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全部納入清單,并將隨機抽查結果歸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對投訴舉報多、安全隱患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違法違規記錄等情形的市場主體,應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一)現場監督檢查。對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進行隨機抽查。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許可證及檔案:檢查是否無證或者偽造、涂改、買賣、租借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按規定建立檔案,檔案記載內容是否載明生產地點、時間、數量、培養基配方、培養條件、菌種來源、操作人、技術負責人、檢驗記錄、菌種流向等內容;二是生產經營行為:檢查食用菌菌種生產貯藏設備和場所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生產經營假、劣食用菌菌種行為,是否未按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超范圍、超級別生產、經營食用菌菌種。
(二)食用菌菌種質量監督抽查。根據監管對象、監管資源等實際情況,制定食用菌菌種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監督抽查對象重點是本轄區重要食用菌菌種品種和重點生產經營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者。
(三)約談負責人。對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生產安全隱患及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可以對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責令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四)培訓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者。不定期舉辦食用菌菌種管理法律法規、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培訓班,提高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者知法守法意識,規范食用菌菌種市場秩序。
(五)警示處罰。嚴厲打擊食用菌菌種新品種侵權和制售假冒偽劣食用菌菌種等違法行為,對發現違法行為的不予辦理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吊銷、撤銷其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確保食用菌菌種質量和品種真實性,從源頭上把好食用菌菌種質量關。
四、信用監管措施
(一)發揮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作用。全市已辦理營業執照并從事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的商事主體情況在市場監管信息平臺與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發布。
(二)對于違規企業,按照《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3〕99號)處理。
(三)落實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通過隨機抽查、數據監測、社會舉報等多渠道、多途徑,開展大數據綜合比對和關聯分析,預測監管風險,對市場主體進行風險分類,實現科學化、協同化、精細化監管。
五、協同監管機制
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對市場主體實施懲戒的信息實現部門間實時共享。
(一)發現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者有如下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共享至商事登記機關依法處理:
1、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2、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備案的;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4、未按照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食用菌菌種的;
5、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6、生產經營假劣食用菌菌種,被吊銷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7、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條件,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二)在對商事主體開展行政許可或者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商事主體應該辦理而未辦理涉及其他部門審批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共享至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由其他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跟進處理。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生產和經營假、劣食用菌菌種的企業將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